監管政策解讀(二) | 聊聊監管在加強新市民金融服務工作上有哪些要求
隨著我國工業化、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進程的深入推進,數以億計農村人口通過就業、就學等方式轉入城鎮,融入當地成為新市民。做好新市民金融服務,對暢通國民經濟循環、構建新發展格局、實現高質量發展、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具有重大意義,也是推進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、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向往、促進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必要舉措。為深入貫徹黨中央、國務院決策部署,提高新市民金融服務可得性和便利性,切實增強新市民的獲得感、幸福感、安全感,原中國銀保監會、中國人民銀行發布《關于加強新市民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》。
什么是“新市民”
新市民主要是指因本人創業就業、子女上學、投靠子女等原因來到城鎮常住,未獲得當地戶籍或獲得當地戶籍不滿三年的各類群體,包括但不限于進城務工人員、新就業大中專畢業生等,目前約有三億人。
通知要求銀行保險機構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,針對新市民在創業、就業、住房、教育、醫療、養老等重點領域的金融需求,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,加強產品和服務創新,完善金融服務,高質量擴大金融供給,提升金融服務的均等性和便利度。
一、落實相關政策要求,助力新市民培訓及子女教育
(一)優化新市民子女教育金融服務。鼓勵保險機構積極發展學幼險、子女升學補助金保險、實習責任保險、教育機構責任險等保險業務。
(二)支持托育和學前教育發展。鼓勵銀行保險機構按照《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》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》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養老托育服務健康發展的意見》等政策要求,做好對新市民聚集區域托育機構的金融服務。發展普惠性學前教育責任險和意外險業務,為新市民家庭學齡前兒童教育撫養解決后顧之憂。
二、加強與政府部門合作,提高健康保險服務水平
(一)充分發揮商業健康保險的補充作用。鼓勵保險機構加強與醫保部門合作,推動商業健康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有效銜接,開發不與戶籍掛鉤的普惠型商業健康保險產品,滿足新市民多層次、多樣化的健康保障需求,防止因病致貧返貧。
(二)提升商業健康保險覆蓋面。支持保險機構針對新市民群體中短期工、臨時工較多的情況,加強保險產品創新,為新市民提供更加靈活的健康保險產品。鼓勵保險機構主動對接新市民所在企業,提供靈活、實惠、便利的團體健康保險產品。加強商業健康保險品牌建設,提高新市民對商業健康保險的接受度。
(三)助力異地就醫直接結算。發揮渠道和科技優勢,助力醫保部門深入推進異地就醫直接結算,進一步便利新市民就近就地就醫。
三、豐富養老金融服務產品,加大新市民養老保障力度
(一)完善新市民養老保障金融服務。配合地方政府推廣新市民長期護理保險,支持有條件的地區探索異地投保和快速理賠,滿足新市民差異化養老需求。
(二)積極參與養老保險第三支柱建設。支持保險機構針對新市民養老需求和特點,探索開發安全性高、保障性強、投保簡便、交費靈活、收益穩健的商業養老保險產品。
四、優化基礎金融服務,增強新市民獲得感
加強金融知識普及和宣傳。推動銀行保險機構根據新市民特點,在官方網站、手機客戶端(APP)、營業場所設立公益性金融知識普及和教育專區,宣傳講解金融知識,提高金融消費者金融素養,提升風險防范意識。開展防騙反詐、防范非法集資等宣傳教育,增強新市民金融反詐能力。
五、加強組織保障,推動工作措施落地實施
(一)因地制宜,做好組織推動。銀保監會派出機構、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結合總體工作要求,加強與政府部門對接,組織引導銀行保險機構根據地方實際優化產品和服務,提升新市民金融服務水平。銀行保險機構要細化工作方案,壓實工作責任,完善激勵約束機制,提高分支機構和工作人員服務新市民的積極性,推動相關工作盡快落地。
(二)加強協同,發揮政策合力。推動金融政策與財政、就業、住房、社保等新市民支持政策的有效銜接,引導銀行保險機構加強與政府部門合作,在新市民社保繳存和發放、住房公積金繳存和使用、農民工工資發放、醫療保險繳存和結算等方面建立合作機制,用好普惠小微貸款支持工具以及普惠性再貸款、再貼現等政策,有效滿足新市民金融需求。
(三)完善配套設施,推動信息共享。加強與政府部門的合作,推動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機制,加快新市民相關政務信息的開放共享,減少信息不對稱,營造良好融資環境。鼓勵銀行保險機構在依法有效保護個人信息權益的基礎上,積極探索大數據技術應用,綜合運用新市民社保、稅務、住房公積金等數據,優化機構內部新市民信用評價體系,提高金融服務效率。